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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7673号“迷你小黄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53号
申请人:慈溪市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亿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7673号“迷你小黄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8420号“小黄鸭”商标、第18859082号“小黄鸭”商标、第54559049号“小黄鸭”商标、第54785450号“小黄鸭”商标、第57095457号“小黄鸭”商标、第57107252号“小黄鸭”商标、第57280216号“B.DUCK 小黃鸭”商标、第57319014号“B.DUCK 小黄鸭”商标、第61570507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一致,有使用的能力和意图,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申请人为了自身生产经营及品牌保护的需要,无攀附他人商标信誉恶意或不诚信行为。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五至九已经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2年7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五至八经核准已撤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至八已撤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五至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迷你小黄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文字“小黄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冰柜;织物蒸汽挂烫机;暖气片;电动足浴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灯;浴室装置;冷热柔巾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熨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炸锅;电豆浆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冰柜;织物蒸汽挂烫机;暖气片;电动足浴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迷你小黄鸭 商标 慈溪市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