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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69782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04关于第59069782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51号
申请人: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9782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R MARTENS”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用于鞋等商品上的知名品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6244号“Dr.Martens AirWair及图”商标、第36377122号“Dr.Martens及图”商标、第51639826号“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异议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 商标 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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