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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40774号“神力山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41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正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7640774号“神力山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4465、5667293、12672152号“山工”商标、第14377789号“山工机械”商标、第6777448、29345585号“卡特山工”商标、第1574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山工”品牌在山东省家喻户晓,被申请人同位于山东省,是申请人的同行,争议商标为摹仿引证商标的产物,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山工”商标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子公司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对“山工”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宣传资料;2、相关报道;3、国家图书馆以“山工”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4、申请人产品介绍及宣传手册;5、所获荣誉公证件;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在抖音等平台发布的视频截图、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7、申请人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8、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包含“山工”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子公司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其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六,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神力山工 商标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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