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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50109号“老马维它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20号
申请人:杨俊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都区马氏鱼料销售中心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52350109号“老马维它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857457号“维它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48019号“西部风 维它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76353号“维它啤酒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标档案以及关联关系证明;
2、用于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线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文字“老马维它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维它米”文字,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的上述文字与引证商标三的“维它啤酒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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