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838798号“齐鲁环球QILUHUANQ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27关于第45838798号“齐鲁环球QILUHUANQI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894号
申请人:河北千里马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对第45838798号“齐鲁环球QILUHUANQ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452483号“环球”商标、第26041822号“环球HQ及图”商标、第35221599号“环球”商标、第39710967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大量注册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4、申请人微信推广情况;5、申请人“环球”商标海关备案情况;6、申请人宣传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环球”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已充分表明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相关领域的使用及知名度。争议商标具有合法来源和较强显著性,并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2、被申请人的认证及资质证书、所获荣誉证据;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判决;6、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滑轮、传动轴轴承、风扇胶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风扇传动带)、输送机传输带、机器传动带、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带式输送机、升降机传动带、输送机、提升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7类“筛选机、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筛选机、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齐鲁环球”及其对应拼音字母“QILUHUANQIU”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与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均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其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2月2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68878号“一向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500349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91289号“远见卓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11920号“朕宫饽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9442036号“鲁盐平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1509957号“百合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7640774号“神力山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2350109号“老马维它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5838798号“齐鲁环球QILUHUANQ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