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329156号“替密TI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87号
申请人:天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9156号“替密T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58967号“TIMI 天美工作室群”商标、第54017560号“TIMI 天美工作室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未。申请商标系文字与拼音的组合,具有显著性。恳请待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核定使用在“鸡尾酒;葡萄酒;白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黄酒;烧酒;米酒”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替密 TIMI”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