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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5878号“优尚蒙口you shan meng k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59关于第64685878号“优尚蒙口you shan meng
k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32号
申请人:泉州优尚蒙口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5878号“优尚蒙口you shan meng k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45642号“蒙口”商标、第56325463号“蒙口90”商标、第60530237号“蒙口”商标、第52455546号“蒙口”商标、第61540888号“蒙口1996”商标、第22112816号“蒙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但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但其所有人不服裁定已经提出诉讼,该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故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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