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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0182号“洞见酱香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55号
申请人: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0182号“洞见酱香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34513号“洞见”商标、第40680223号“洞见新鲜”商标、第40673692号“洞见新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叶;花茶;发酵茶;速溶茶”以外的商品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洞见酱香茶 商标 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