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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50095号“AI之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770号
申请人:上海来日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颐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0095号“AI之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82744号、第36688463号、第35724897号、第31595274号、第21334673号、第47884946号、第31312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四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的英文都是“AI”,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七在呼叫、文字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AI之梦 商标 上海来日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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