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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7575号“润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25号
申请人:陕西润尊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7575号“润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4065号“RUI ZHOU QI P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2052号“众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11974号“纵然铝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2991号“ZRZHENR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27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372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门牌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金属门牌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金属门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润尊及图 商标 陕西润尊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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