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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7731号“友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65号
申请人:田克勤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锐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7731号“友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431643号“友克GIABACK.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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