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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3304号“太行壹号风景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84号
申请人:山西五谷养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3304号“太行壹号风景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87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太行壹号风景线”的延续和继承,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太行壹号风景线 商标 山西五谷养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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