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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43302号“吾悦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37号
申请人:深圳市吾悦有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鑫利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3302号“吾悦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02334号“吾悦有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类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已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伴手礼合同、参展图片、申请人商标信息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吾悦有礼”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材料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舞台灯光设计服务;工业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具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与本案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且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吾悦有礼 商标 深圳市吾悦有礼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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