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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67203号“桃源春晓古琴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35号
申请人:上海望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7203号“桃源春晓古琴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第41类已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09159号“桃源春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桃源春晓古琴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类别与本案商标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桃源春晓古琴社 商标 上海望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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