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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12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31关于第638812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31号
申请人:浙江智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1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5460号“亮子及图”商标、第34869746号“ZJ”商标、第52325171号“AIRDREAM Z”商标、第31281866号图形商标、第15108510号“洲乐堂Z”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灯、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冰箱、冷却设备和装置、顶灯、水果烘烤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亮子及图 商标 浙江智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