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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94185号“猫王 ELVIS PRESL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05关于第8794185号“猫王 ELVIS PRESLE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9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宗品牌集团埃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94185号“猫王 ELVIS PRESL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93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8年05月26日至2021年05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被 1、标有复审商标的玩具介绍;2、标有复审商标的玩具销售网站;3、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艾普企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拼图玩具、运动用拍等商品上。2016年4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仅为相关网站对“BLITZWAY猫王 ELVIS PRESLEY埃尔维斯 普雷斯利”雕像的介绍及售卖信息,未体现使用主体,申请人亦未提交有关授权证明,上述证据难以认定系为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猫王 ELVIS PRESLEY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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