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339037号“魁星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35号
申请人(原名义: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9037号“魁星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04618号“魁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31976号“魁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该项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312695号“卤师傅LU SHI 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37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0499067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741624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8794185号“猫王 ELVIS PRESL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3116号“玛法英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93405号“抡擂柠檬茶LUNL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3276号“完美闺蜜WANMEIGUI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39037号“魁星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