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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53047号“梦境光雾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44号
申请人: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燕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9053047号“梦境光雾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1074498号“光雾山 guangwu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和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来源等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争议商标指向国家级5A景区,争议商标的注册超出被申请人实际使用范围。被申请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光雾山旅游景区简介;2、官网截图;3、相关宣传报道;4、所获荣誉证据;5、景区产品分销协议、景区图片、门票图片等;6、广告图片、海报等;7、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8、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廖强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文化表演;组织文化活动;演出;现场表演;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音乐表演;录像服务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6日,经核准,由廖强转让至李燕(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动物园服务;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演出;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现场表演;音乐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游乐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在“演出;现场表演;音乐表演”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再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文化表演;组织文化活动;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录像服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所主张的特定名称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该特定名称基于申请人在《梦境光雾山》演出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受保护衍生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当以与在文艺表演服务以及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为限。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的文艺表演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服务属于申请人知名称谓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光雾山”一般指光雾山旅游景区,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并于2009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2018年被批准成为世界地质公园,“光雾山”作为旅游景点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对该情况应当知晓,且被申请人与光雾山旅游景区并无关联。争议商标中包含文字“光雾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是服务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梦境光雾山 商标 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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