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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5523号“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09号
申请人:贵州巨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5523号“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1262号“寻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06525号“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95929号“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137548号“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各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两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文字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寻 商标 贵州巨岭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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