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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7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46关于第62667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27号
申请人:M&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7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8872号“欧意OU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39130号“吴晓波频道 CHANNEL 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81687号“0•18 POINT ONE E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34786号“吴晓波频道 CHANNEL 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81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18986号“欧意OU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581700号“0•18 POINT ONE E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965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581698号“0•18 POINT ONE E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299158号“土根旺TUGEN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637895号“铭臻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026164号“迪沙DI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7029191号“迪沙DI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937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洗发液、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空气芳香剂、纸手帕、卫生巾、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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