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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38350号“声卡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14号
申请人:沈阳琨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迪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8350号“声卡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本质上并不构成“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存在缺乏显著性情形。申请商标“声卡姐”是申请人多年来重点培养品牌,经大量的商业使用及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平台的相关宣传资料、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声卡姐”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声卡姐 商标 沈阳琨竹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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