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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62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25关于第643562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11号
申请人:广州晨兴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6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了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1347号图形商标、第20923714号图形商标、第29711360号“北京创新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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