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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88547号“陶家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16号
申请人:陈跃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映勤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31788547号“陶家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商品照片、销售评价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商品上,2019年7月21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争议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毛笔字“陶家好”,并非某一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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