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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8239号“养丝柔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31号
申请人:浙江养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8239号“养丝柔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97794号“养丝柔弗”商标、第63920179号“养丝柔弗”商标、第61272337号“柔弗养丝”商标、第63602770号“柔弗养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或在先获得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精油、护发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养丝柔弗 商标 浙江养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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