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270532号“Cas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30号
申请人:北京西普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0532号“Cas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08399号、第14463884号、第16833300号、第37834932号、第7130451号、第7745645号、第14463201号、第365152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七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用接口;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家用遥控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体重秤;智能手机;路由器;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3D眼镜”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Cast 商标 北京西普林商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29387号“邻家小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3562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58480号“小特壹号XIAO TE YI 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36992号“JCmic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566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58479号“毛氏手工冰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38350号“声卡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44616号“BM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70532号“Cas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