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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9676号“老铁车帮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83号
申请人:长沙老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9676号“老铁车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2749号“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75854号“老铁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37480号“老铁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站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老铁车帮惠”,与引证商标二“老铁支付”、引证商标三“老铁好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老铁车帮惠 商标 长沙老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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