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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09927号“AirZoomPegas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53关于第40609927号“AirZoomPegas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545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雪琼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40609927号“AirZoomPegas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181300号“ZOOM PEGAS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囤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和介绍;
3、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企业信息;
4、关于申请人“PEGASUS”商标及系列跑鞋的网络报道;
5、申请人线上销售服装、鞋等商品页面信息;
6、相关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9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少口耐克春”、“粉口耐克春”、“YURINIKE”、“曲巴宝莉莉”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考虑到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少口耐克春”、“粉口耐克春”、“YURINIKE”、“曲巴宝莉莉”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AirZoomPegasus 商标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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