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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20996号“乐播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4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园园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220996号“乐播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591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5日至2021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核实其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北京国建中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的《党建终端集成及运营服务合同》、收款回单及合同审批流程表;
2、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付款回单及协议审批流程表;
3、安利项目、创维项目合同、采购清单及审批流程;
4、无限极盒子项目合同及采购订单;
5、被申请人内部邮件相关信息;
6、“乐播”高清电视盒产品认证证书查询结果,影视播放器简介—乐播网手机版;
7、“乐播”高清电视盒的市场推广和方案建议书;
8、各论坛、微博等网站对“乐播”高清电视盒的测评、安装教程等内容;
9、复审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公告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0月27日。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党建终端集成及运营服务合同》、收款回单和证据2《框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结合其余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高清播放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复审商品与“高清播放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视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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