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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9233号“华夏名匠Huaxia famous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44关于第60899233号“华夏名匠Huaxia famous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25号
申请人:贵州艺居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9233号“华夏名匠Huaxia famous craft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特点独创而成,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4084号“华夏意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32337号“华夏名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06399号“华锋名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17293号“华夏名足HUAXIAMI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椅子(座椅)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上。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华夏名匠”,与引证商标二“华夏名琢”、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华夏名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沙发;家具;竹木工艺品;床垫;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沙发;家具;竹木工艺品;床垫;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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