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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6793号“军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36号
申请人:郑州辉强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6793号“军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军功”为部队对军人的一种奖励,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军功 商标 郑州辉强汽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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