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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4624号“南北实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56号
申请人:南北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业君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4624号“南北实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7623号“南北电子及图”商标、第12438519号“南北堂”商标、第15416689号“南北网nanbei.com”商标、第19642076号“南北食品NORTH AND SOUTH FOOD NSF及图”商标、第30788994号“南北食品NORTH AND SOUTH FOOD”商标、第34066770号“南北食品NORTH AND SOUTH FOOD NSF及图”商标、第38553188号“南北”商标、第38568481号“南北生鲜”商标、第59654112号“南北饰材”商标、第60181025号“南北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文字“南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文字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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