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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7739号“特菜大观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13号
申请人: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7739号“特菜大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1021号“特菜大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特菜大观园 商标 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