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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41212号“浙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65号
申请人:杭州光之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御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1212号“浙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仅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浙瓷 商标 杭州光之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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