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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9629号“GET BR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38关于第62849629号“GET BR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11号
申请人:陈金茶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9629号“GET B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GET BRIGHT”可译为“得到明亮”,其使用在“灯泡;灯;加湿器”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GET BRIGHT 商标 陈金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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