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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64821号“OLIM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42号
申请人:欧力姆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恒诚新熠商贸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号(三期)号楼层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64821号“OLIM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7月转让给欧力姆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40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且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76919号、第54969229号、第54959689号、第54951770号、第5691256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019322号、第55006400号、第54898121号、第58516807号、第48954642号、第58528673号、国际注册第1012636号、第48933557号商标所有人系同一法律主体,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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