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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56535号“GO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29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吉牧欧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44056535号“GO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类国际注册第604808号“H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类国际注册第604811号“HUGO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类国际注册第1076645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第253481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在多个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GOHU”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品牌的专卖店信息、在先商城截图;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市场研究报告;
7.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7月6日第179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2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墙纸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纸制的墙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墙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地毯、纸制的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OHU”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英文“HUGO”字母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GOHU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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