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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8046号“心邦 SYNBA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15关于第62948046号“心邦 SYNBA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85号
申请人:深圳市心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8046号“心邦 SYN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BANK”具有多种含义,并非唯一指向“银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815号“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34996号“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216034号“芯邦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19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12353号“SY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05677号“SY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62989号“唱将 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717169号“O 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628660号“雅新能 YOSHINO 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080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中的“BANK”可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心邦”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芯邦”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引证商标八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SYN”和图形两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YN”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SYN”。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尺(量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尺(量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心邦 SYNBANK及图 商标 深圳市心海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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