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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8204号“OneLab design & execu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07execu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448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8204号“OneLab design & exe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7525号商标、第10060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5703号、第34600207号、第21276454号、第21349149号、第3990764号、国际注册第946939号、第15126509号、第11253280号、第17505805A号、第20886701号、第31541393号、第25150039号、第19111771号、第15570800号、第19111770号、第4194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教学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天平(杆秤)、显微镜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电缆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量具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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