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683316号“蓝色金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05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43683316号“蓝色金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蓝色经典”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0340号“蓝色金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荣誉资料;销售资料;宣传资料;受保护资料;社会活动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金樽”系列酒为被申请人合理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来源于被申请人名下第12982551号“蓝色金樽”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具有恶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名下第7351888号“蓝色经典及图”和第5343212号“蓝色经典”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因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缺乏实际使用,已被淡化成商品系列名称。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米酒;威士忌;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烧酒”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米酒;威士忌;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烧酒”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蓝色金樽”,其与两件引证商标“蓝色经典”均为以“蓝色”两字为首两字的四字组合,在呼叫、文字组合形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蓝色经典”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件引证商标产生区分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蓝色金樽 商标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55606号“新仁化屋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318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7416号“LST LUXURY SOURCE 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63437号“DER PFE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45934号“LEN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915534号“2US1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21936号“冰之岛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1657991号“W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3683316号“蓝色金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