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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1936号“冰之岛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299号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1936号“冰之岛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具备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有包含“冰之岛”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冰之岛韵”所含文字与外国国名“冰岛”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冰之岛韵 商标 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锦江五金塑料压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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