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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57991号“W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28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慈溪市松友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1657991号“W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9773708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亦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淡化和丑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导和联想,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第15180323A号“VIVO”商标、第27416735号“VIVO”商标、第20502870号“VIVO”商标、第11941276号“VIVO”商标、第27419443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vivo获IDG全球智能手机领先品牌证明;
2、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
3、行业推荐函;
4、2021年前三季度vivo国内智能手机市场份额位居第一;
5、认证证书;
6、行业排名及其他排名;
7、获得的奖项;
8、广告宣传;
9、受保护记录;
10、维权相关的裁定、决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城阳区贝尔莱德电器厂于2018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熨斗、烫皱褶用熨斗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3月13日。2019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慈溪市松友电器厂(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8类铲(手工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8年10月16日,我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手提电话”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给予扩大保护【详见(2018)商标异字第54427号文件】。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城阳区贝尔莱德电器厂名下共20件商标,其中包括“NUSKIN”、“安慕斯”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城阳区贝尔莱德电器厂的经营者龚嘉诚名下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范冰々”、“极速先锋”、“妈妈乐”、“优贝乐”、“黑摩飞”等众多与知名明星、电影名称及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城阳区贝尔莱德电器厂及其经营者龚嘉诚之间还存在商标转让关系。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由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已在“手提电话”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上述引证商标曾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争议商标“WIVO”与引证商标一“VIV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加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城阳区贝尔莱德电器厂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WIVO 商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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