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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3437号“DER PFE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53关于第63963437号“DER PFE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03号
申请人:武义六道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3437号“DER PFE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0824号“PFE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21795号“秦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DER PFEIL”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PFEIL”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DER PFEIL及图 商标 武义六道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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