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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41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46关于第641541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37号
申请人:龙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恒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4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完成,相关图形设计已申请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2845号“海一工程 HAI YI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及使用地域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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