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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17038号“GI FOR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30关于第59417038号“GI FORE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25号
申请人:义乌月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17038号“GI FOR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71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帽子、鞋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鞋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GI FOREVER 商标 义乌月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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