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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89098号“迪迪DID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1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迪迪商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89098号“迪迪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41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企业、品牌简介手册;
2、复审商标授权书;
3、复审商标产品订购合同、对应金额发票及实际包装盒交付物照片;
4、复审商标部分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销售货物服务清单、商品照片;
5、灯具产品库存照片;
6、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及展会现场视频光盘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产品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灯”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商标使用授权书;
9、复审商标产品外包装照片;
10、复审商标产品订购合同对应材料入库单、对应发票、银行汇款流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杭州迪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5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12月13日转让至杭州迪迪商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还注册有“迪迪”、“DI DI”、图形、“迪迪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灯”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授权书未显示授权许可期限及签订日期,虽然申请人在质证程序补充提交的证据8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有授权许可期限及签订日期,但该证据为后补,我局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4中的产品订购合同及销售合同所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包装盒及商品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与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1、5、9品牌简介手册产品及灯具产品库存照片、外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及展会现场均未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0材料入库单为自制证据,发票显示商品为纸制品,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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