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4162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22关于第741624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16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6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63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主观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行政及司法资源。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简介、批准设立等资料;
2、复审商标含义说明;
3、网站链接、培训手册、培训证、结业证书、活动简报、讲座海报、掌上科技馆截图、展馆主题活动照片、宣传报道网页、活动宣传单页、会议手册、研讨会简报、印刷合同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资料。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录像带剪辑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是否在第41类培训、录像带剪辑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在培训、录像带剪辑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培训手册、培训证、结业证书、活动简报、讲座海报、掌上科技馆截图、展馆主题活动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举办“中科馆大讲堂”、“第八届全国科技馆馆长培训班”、“科技馆里的科学课”;被申请人提交的会议手册、研讨会简报、印刷合同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举办或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科技馆发展论坛”、“2019年国际科技馆能力建设高级工作坊”、“第十一次科技博物馆理论研讨会—科技藏品的收藏、研究与传播”、“第十三次科技博物馆理论研讨会—科学博物馆的社会责任与创新发展”;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制作《党史里的科学家》主题系列节目。上述证据材料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图样,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在培训、举办研讨会、论坛、制作专题片相关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编辑;录像剪辑;摄影;录像带录制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培训、举办研讨会、论坛、制作专题片相关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编辑;录像剪辑;摄影;录像带录制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培训、举办研讨会、论坛、制作专题片相关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2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79049号“扳手阿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0926489号“花知暖 HUAZHIN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1628463号“DA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00054号“木榕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901897号“禾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20834号“天水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4112088号“伊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74162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