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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13号
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净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68654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5040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2660号“万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04112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73187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04103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18015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子商标,从而导致市场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注册证;
2、关于申请人的“万象”商标认驰的材料;
3、在先裁定;
4、认定2016年湖南省著名商标公告及证书;
5、有关申请人的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石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花岗石;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耐火砖、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净宇万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万象”、引证商标三“万象”、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万象天冠”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石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花岗石;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净宇万象 商标 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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