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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1142号“人人粤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66号
申请人:昆明新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1142号“人人粤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8468号商标、第13760497号商标、第17169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人人粤点 商标 昆明新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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