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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4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47关于第635940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75号
申请人: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4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47446号图形商标、第44323431号“福马运通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构图细节、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来源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福马运通物流及图 商标 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