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055606号“新仁化屋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46号
申请人:黔西初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亿百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5606号“新仁化屋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且“仁化”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具有显著性。其他包含“仁化”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仁化为广东省韶关市辖县,申请商标包含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并未形成区分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新仁化屋山泉 商标 黔西初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